文 | 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专家 欧阳君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创造性地提出建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此次国家数据局的政策解读,立足文件精神,有效回应了数据领域长期存在的疑问:企业合法持有数据时,加工使用是否需要另行取得授权?结构性分置并非简单的权利拆分,而是通过精细化的权利配置,在保护各方权益的前提下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一、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制度内涵与权利界定
数据持有权是指数据持有者自主管控其合法持有的数据的权利。该权利强调的是对数据的合法控制与保管,而非对数据的使用。典型场景是,企业持有其合法生成或合法取得的数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持有公共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这一权利的确立,为数据要素的授权开发、流通交易等提供了制度支持。
数据使用权是指数据处理者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分析使用的权利。数据使用权不以享有数据持有权为前提,对于不宜转移数据持有权的数据,数据处理者可通过“数据可用不可见”等方式使用数据。数据使用权的独立设置,使数据价值可以通过加工使用的方式释放。
数据经营权是指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相比于数据持有权与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侧重于数据的“交易”与“流通”部分,这是数据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也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关键支撑。
三项权利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合法采集数据的主体可以同时取得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经营权;基于实际需要,三权又可以被分别授予不同主体。这种结构性安排,为数据要素的高效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空间。
二、三权分置的现实优点与制度价值
相较于传统“所有权一统”的产权逻辑,三权分置制度展现出显著的实践优势:
一是破解了“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产权困境。传统所有权制度强调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的全面独占管控,但数据的非排他性特征使得这种逻辑难以适用。三权分置通过权利的分离配置,既避免了数据被锁定在单一主体手中无法流通,又防范了无序使用数据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
二是建立了“持有”与“使用”的衔接机制。持有权的确立保护了合法获取数据者的利益,使用权的独立设置为使用权人的使用利益提供了保障。这种制度安排既保护了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为后续加工使用预留了制度接口,实现了权益保护与价值释放的动态平衡。
三是适配了数据要素的多主体协同特征。数据价值的实现往往需要多主体参与。三权分置允许权利主体分离,实现了不转移数据持有前提下的使用权流转,在保护数据来源方权益的同时,激发专业数据服务商参与价值创造的积极性。这种制度设计降低了数据流通的制度成本,提升了数据要素的配置效率。
三、结论
三权分置制度通过权利的结构性分置,为数据要素的合规流通与高效使用提供了制度框架。其创新在于:以持有权保护持有秩序、以使用权规范内部使用、以经营权激励数据流通交易,三项权利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产权配置体系。
这一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了“持有”与“使用”的边界问题,更在于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随着配套细则的完善、技术支撑能力的提升以及市场实践的深入,三权分置有望逐步破解数据要素“供不出、流不动、用不好”的困境,释放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潜在价值。
当然,任何制度从设计到落地都需要时间。三权分置的效能发挥,取决于立法、执法、司法、市场等各层面的协同推进。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一个权利边界清晰、授权流程规范、交易秩序良好的数据要素市场能够形成,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