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以示范文本引领构建数据流通交易规则体系——对《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 2025.07.15
  • 来源:国家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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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陈国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以下简称 《数据二十条》) ,将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和交易规则作为建立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举措。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并将之视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前提与基础。为完善规范数据流动规则,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2025年1月15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旨在“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释放数据价值”。
  数据流通交易的本质是以提供数据为内容的特定服务,具有持续性、非排他性、动态性等特征,并面临着确权难、定价乱、质量参差不齐等诸多挑战。数据流通交易主体在地位、资源或话语权上常存在不对等,仅依靠当事人协商难以应对复杂的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亟需构建标准化合同框架引导。
  合同是扩张自由最为灵活的媒介。数据流通和交易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数据流通交易合同这一基本工具。在当前法律法规尚未对数据流通交易进行统一规范、尚未规定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的类型和内容的情况下,《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在尊重数据流通交易各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数据流通交易规则细节进行了探索和构建,明确了数据流通交易各方的权责界定,有助于规范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实现数据流转,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
  一、首次确立了数据流通交易的合同框架体系
  此次发布的《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涵盖了四个数据流通交易场景,包括《数据提供合同示范文本》、《数据委托处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数据融合开发合同示范文本》和《数据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除合同必备条款外,这四个示范文本都对标的数据描述/原始数据描述、数据质量的要求及出现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数据交付、数据安全要求、保密条款等数据处理必备部分给出了示范条款。各示范文本的条款也根据数据流通交易场景不同而各有侧重,如数据提供合同因数据转让涉及买卖、数据委托处理合同因涉及数据委托处理均设计了“数据验收”条款;数据提供合同有对各方享有的权利进行事实存证的“数据登记”“首次数据登记”条款;数据委托处理合同、数据融合开发合同设计了“原始数据”“结果数据”“数据产权安排”等条款;数据融合开发合同单独对“贡献投入与分工”“结果数据的成本费用与收益分配”给出了示范条款;数据中介合同因其中介性质,对“数据中介服务期限与范围”特别进行了约定。《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首次确立了数据流通交易的合同框架体系,在强化数据流通交易过程中数据流通交易主体权责界定的基础上,提升了数据流通交易领域合同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不仅给数据流通实务提供了交易文本参考,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裁判的参考依据,是数据流通交易领域的一重大突破。
  二、首次以数据登记条款为数据权属提供合同依据
  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实现流通的前提是明确权属。数据登记作为确权基础,此前虽已在实践中有所探索,但缺乏统一的合同化操作指引,示范文本将数据登记列入合同产权规定部分,用合同形式确立了“数据登记”的权属。示范文本的数据权益安排条款与“数据二十条”三权分置的探索模式相一致,在合同中将数据产权分为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由合同双方约定各自的权利范围与限制。因数据使用权并非一种法定财产权,而是一种基于合同产生的意定权利,示范文本在“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上的“数据登记”规定,实际上以合同形式,成为了数据流通交易中确认数据权属的依据,为数据流通治理和产生纠纷后的司法判决提供了有利依据。示范文本对于数据登记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对“如对标的数据进行登记”约定了由哪方进行首次登记工作,已完成首次登记后,数据接收方可自行登记;在数据产权安排中也对各方对数据具备何种权利进行约定,也约定了“如对结果数据进行登记”由某一方还是各方共同申请完成登记。示范文本中数据首次登记及数据接收方登记等的条款,为确认数据权属提供了明确依据。示范文本规范数据登记的条款,使得数据流通交易的各方可以在确认数据权属的基础上,检查并确认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增强双方信任,方便了后续的数据流通交易合作。
  三、首次在合同层面系统构建了数据质量保障规范
  此前数据流通交易治理中,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数据流通交易的质量,导致交易中的质量困境,阻碍了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次示范文本的重大突破在于,首次在合同层面系统构建了覆盖全流程的数据质量保障规范机制,在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数据融合开发、数据中介等四个数据流通交易主要场景上,对数据的质量问题做出了条款约定。除合同必备条款外,这四个示范文本都具备标的数据描述/原始数据描述、对数据质量的要求及出现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数据交付、数据安全要求等数据处理必备部分条款。在数据提供合同中还约定了第7条“数据验收”条款,约定数据接收方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完成数据验收,存在数据质量问题可以提出异议,但非经使用则无法判断数据质量,投入使用并不能视为数据合规。这对数据验收做出了规范,完善了数据质量确认环节。尤其在数据融合开发合同中,因需在提供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融合开发,在第五条“贡献投入与分工”处,约定了原始数据质量完整性/准确性低于约定值且未及时补正的,推定该方投入具有重大问题。这些示范条款,使得数据流通交易之中可以有效保证合作数据的质量,不至于因数据质量问题影响数据流通交易秩序。
  四、示范文本的出台将指导和规范数据流通交易业务
  以电信行业为例,日均处理用户数据量级庞大,数据活动始终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示范文本的出现,以标准化合同形式将抽象法律条文转化为可落地的操作规范,给通信运营商在数据流通交易的业务场景提供了更明确指引。
  《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在正文中明确了数据产权、质量、交付、验收、保密等条款,还在附件中明确了数据质量的指标要求、数据的安全交付标准、数据的验收标准。这些技术性的约定十分细致,为实践中的数据流通交易提供了详细的质量要求。其中,对数据登记的规定条款,更有助于数据流通交易方进行数据确权,或者在开始数据合作前检验合作方的数据来源合法性等,使得各方可以在确认数据权属和数据来源合法的基础上放心交易,提升了数据流通交易合作的信心。
  在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处理部分,《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中给出了明确的技术标准,有匿名化处理并提供脱敏算法合规性证明的标准要求,重要数据交付前需完成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数据分类分级报告》的要求,确保了重要数据处理者能够满足《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将降低数据流通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利于数据流通交易治理的市场规范。
  综上,《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给出了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数据融合开发、数据中介四个交易场景的示范文本,引领构建规范化数据流通交易规则体系,对各方数据流通交易和技术合作等具有指导作用,降低了可能会产生的数据质量、重要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等风险,有助于未来实现更高效、便捷的数据流通交易,进一步推动数据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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